秋天真的來了🍁🍁🍁持續穿夏天的衣服真的有點冷(抖)~天冷還好,對最近的諮詢問題感到超心冷,法律小知識來了,今天要分享的是:
1.我們沒有結婚,對恐怖情人可以申請保護令嗎?
2.我對先生申請保護令,小孩監護權
是不是就ㄧ定要判給我?
首先:
對於未同居的情侶舊法是無法聲請保護令的,然後對於這些恐怖情人就沒有辦法處理。
📌但是去年剛施行的新法有增訂:
擴大保護至那些「#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」之「#未同居伴侶」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⋯。
所以不用再舉證有同居關係,只要能證明是親密關係伴侶就可以是保護範圍喲!
📌保護令的內容通常是什麼?
▪️禁止:實施身體、精神暴力、騷擾、跟蹤、通話、非必要的聯絡。
▪️遠離:本人、孩子的住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100公尺不等。
▪️另外我也看過是施暴者應完成「#處遇計畫」,例如:心理輔導10次、精神治療5次之類的。
📌#違反保護令會怎樣?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。
當然,聲請保護令也可能被濫用,長期受暴的當然沒話說,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單ㄧ次較大的肢體衝突,拿去申請保護令,並把對方塑造成暴力慣犯,藉此作為爭奪小孩的利器。
📌那擁有保護令這張王牌,就ㄧ定能爭到小孩監護權嗎?
答案是:不ㄧ定。
#子女親權的判定 要考量的很多很多,法院如何 #酌定 可以看這篇 👉https://goo.gl/AURKDX ,還是看誰才是真正適合照顧子女的人。對另一半暴力,不代表也會對小孩暴力,也可能有超愛超呵護小孩,但是認為不適合在一起而對另ㄧ半惡言相向的情況。
雖然濫用的情形是不少見,但是總是希望能夠擴大保護傘讓真正受暴的人得到保護,也蠻兩難的吧!!拜託大家 #和平相處、 #理性溝通 好嗎,別讓暴力影像成為孩子心中的傷痕😓😓😓
🔆🔆🔆之後再補充更多相關小知識給大家,如果希望能夠看到,麻煩滑到左上方的「追蹤」,將粉專設為👉「搶先看」喲😘😘😘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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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黃靖芸律師